首頁 美國萬象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与新闻自由的宪法基石(美中報道)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载入美国《宪法》的基本权利,明确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权利法案》(美国国家档案馆)

作为《权利法案》的一部分,第一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获得批准。该修正案的正式文本如下: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美国《宪法》的原始文本明确限制国会干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些保护作出了更为广泛的解释,认为第一修正案禁止各级政府——包括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侵犯这些权利。这一解释体现了这样一种理念:宪法权利必须得到统一的保护从而维护个人自由。

华盛顿D.C.一座博物馆外立面上刻着《宪法》第一修正案全文(公共领域)

在二十世纪期间,第一修正案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力度显著扩大。1925年的“吉特洛诉纽约州案”(Gitlow v.New York)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自由通过第十四修正案同样适用于各州,这一点我们将在后续的贴文中详细讲述。在此之后,二十世纪以及二十一世纪初的一系列最高法院判决进一步明确,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涵盖不断发展的表达和传播形式,包括广播、电影、电视、电子游戏以及互联网。

这些解释共同彰显了第一修正案经久不衰的重要性,表明它能够适应社会、技术和文化的变迁,同时持续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两大基础性权利。(美国驻华大使馆)

分享到:
網友評論

10 條評論

所有評論
顯示更多評論

「美中報道」電子版

下載「美中報導」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