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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建国两个半世纪系列八:邦联会议(美中報道)

邦联会议(Congress of the Confederation)是第二届大陆会议解散后于1781年3月1日成立的,这也是真正意义上的国会,行使国会职能,但其权限与此后国会的权限相比非常有限,而且是一院制国会,没有众议院与参议院之分。邦联会议在历史上仅仅存在了8年,于1789年3月3日结束历史使命,由美利坚合众国国会(United States Congress)即通称的美国国会接替。

邦联会议期间代表们在辩论制定新宪法(油画:公有领域)

邦联会议的成立是建立在《邦联条款》(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法律基础上的,1776年7月4日第二届大陆会议宣布独立后,成立中央政府便成为迫在眉睫的工作,会议成员便开始起草《邦联条款和永久联盟》(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这是新国家的第一步成文建国大法。1777年11月15日第二届大陆会议最终确定了《邦联条款》,并提交给13个州批准,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的考量,尤其是在西部土地问题上矛盾甚大,经过3年半的历程,马里兰在1781年2月2日成为13个州中最后一个批准《邦联条款》的州,《邦联条款》终于在1781年3月1日生效。

根据《邦联条款》的规定,除州政府之外,邦联国会成为全国层级唯一的单院制立法机构,但没有征税权,与此同时,联邦机构既没有行政部门也没有司法部门,是一个由13州组成的松散联盟,中央权力很弱,其主要特点为:

1,对外有权宣战、签订条约,对内可以借款或发行货币,也能协助解决各州之间的争端。

2,各州主权至上,中央政府只拥有有限的权力,没有总统也没有联邦法院体系。

3,采用一院制国会体系,13个州不论大小,每州一票,强调州与州之间的绝对平等地位。

4,没有征税权,由于北美殖民地独立的导火线是英国政府的不合理课税,美国人对征税非常敏感,因此在制定联邦大法时,就没有授予邦联会议征税权,新政府不能直接征税,只能向各州“请求”资金援助。

5,不能强制执行法律,对州与州之间的纠纷难以起到仲裁作用。

虽然从中央政府的职能来看邦联会议权力非常有限,但在领导并结束独立战争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也在外交事务方面积极行动,取得了签订《巴黎条约》(Treaty of Paris)等重大外交成果。与此同时在管理西部土地、发行货币、协调各州军事行动方面发挥了领导作用。

邦联会议在美国历史上的最重要功勋是成功领导美国赢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让新生的国家在世界舞台上站稳脚跟并为其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雾谷飞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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