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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建國兩個半世紀系列九:制憲會議與美國國會(美中報道)

华盛顿在制宪会议上讲话(图片:公有领域)

在美國建國之初的歷史上,制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的召開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會議確定了三權分立的國家體制、通過了施行迄今的憲法,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了新的兩院制國會,即現今的美國國會。

制憲會議召開的日期是1787年的5月至9月,費時約4個月,開會地點在當時美國政治中心費城,其目的旨在解決邦聯條款下中央政府軟弱無力的問題,比如此前制定的邦聯條款(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使得聯邦政府在制定外交政策上面臨諸多挑戰,這主要是由於中央政府無法在各州強制實施外交條約的規定,1783年美國與英國簽訂了《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英國承認美國獨立,結束了獨立戰爭;該條約規定美國人欠英國臣民的債務必須償還,並規定前英國保皇派可以在美國法院提起訴訟追回被沒收的財產,但這些條款在許多州被阻止執行,而聯邦政府因為沒有法律授權而只能看著各州自行其是,結果導致英國拒絕撤離美國境內的軍事要塞,引發再次衝突的可能。

根據美國國務院歷史學家的概述,為了解決聯邦政府權力太弱的缺陷,制憲會議代表們經過長時間及激烈辯論,最終達成共識,創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政府模式。制憲會議最初設想的是一個權力較弱的總統和一個權力強大的立法機構,該機構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同時設立行政部門來處理日常事務。在起草憲法時,制定者期望參議院處理重要事務,特別是條約的批准,而行政部門則負責處理一些不太重要的事務。然而,隨著討論的深入,行政部門獲得了更多權力來處理一些在邦聯條例下曾引發地區衝突的問題,因此總統的職能得到增強,獲得了處理外交事務的權力,而參議院批准條約時則需要三分之二多數票贊成。

1787年制憲會議通過的新憲法在獲得足夠數量的州批准後於1789年生效,從此成為美國政府的法律基礎,而新的兩院制(參議院、眾議院)國會也在此基礎上應運而生,取代了邦聯會議並延續至今。

據歷史記載,制憲會議召開期間除了羅德島外,建國之初13個州中的其他各州共推選了70名代表參加會議,但因為各種原因最終出席的只有55名代表,其中39人在新憲法上簽了名,沒有出席的知名建國先賢包括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塞繆爾·亞當斯(Samuel Adams)和約翰·漢考克(John Hancock)等人。在39位簽名者中,年紀最大的是81歲的本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他在出席會議時因年長及身體虛弱不得不被抬進會場,而年齡最小的是26歲的喬納森·戴頓(Jonathan Dayton)。(霧穀飛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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