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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必看!非法买卖外汇、逃汇又现千万罚单(美中報道)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示了两例千万处罚,分别为一例个人,一例企业。具体案例如下:

个人:2024-07-24,湖南王**因非法买卖外汇,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衡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警告、罚没款人民币1186万元。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也可以在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其他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只能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2024-07-11,海南闊林實業有限公司因逃匯,違反了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二條;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專案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第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三十九條,對其處罰沒總額202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經常專案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常專案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

第七條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應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企業不得虛構貿易背景辦理外匯收支業務。

非法買賣外匯:

01、2024非法買賣外匯罰沒金額前十

據統計,2024年至今,國家外匯管局共處罰了有關非法(變相、私自)買賣外匯的案例共計242例,其中罰沒金額前十如下表所示,可以看出,非法(變相、私自)買賣外匯大多以個人為主,且本月湖南王**的處罰是今年以來有關非法買賣外匯處罰金額中最高的。

02、非法買賣外匯的定義

我國對外匯結算實行較為嚴格的規定制度,先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要求境內機構和個人只能在指定金融機構辦理外匯結算,否則構成非法買賣外匯。換言之,非法買賣外匯就是指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進行外匯買賣,主要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

1.私自買賣外匯:通常是直接進行外匯的買入或賣出行為。

2.變相買賣外匯:是指在形式上進行的不是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直接買賣,而採取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常見的是以境內外“對敲”方式進行的資金跨國(境)兌付,如出口企業收到外匯貨款後,不通過指定機構辦理外匯結算,而將外匯轉入地下錢莊指定的境外帳戶,地下錢莊再將對應的人民幣轉入企業提供的境內私人帳戶,進而完成套利交易。

倒買倒賣外匯:是指不法分子在國內外匯黑市進行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此類錢莊俗稱為“換匯黃牛”。

資金跨國(境)兌付:一種典型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莊,不法分子與境外人員、企業、機構相勾結,或利用開立在境外的銀行帳戶,協助他人進行跨境匯款、轉移資金活動。這類地下錢莊又被稱為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莊,即資金在境內外實行單向迴圈,沒有發生物理流動,通常以對賬的形式來實現“兩地平衡”。

使用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是指游離於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非法金融組織,通過跨境對敲、構造交易、黃牛換匯、非法改裝移機境外的POS機刷卡、銀行卡境外刷卡提現、非法分拆購付匯、現金走私、虛擬貨幣、第四方支付平臺非法跨境轉移資金等手段從事非法買賣外匯、跨國(境)資金轉移、資金存儲以及借貸等非法金融業務。它與資金跨國(境)兌付有重疊之處。

03、非法買賣外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將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定為違法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的問題》第三條,對數額巨大解釋為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等值1000美元及以上。基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非法買賣外匯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逃匯:

01、2024年逃匯罰沒案例前十

據統計,2024年至今,國家外匯管局共處罰了有關逃匯的案例共計21例,其中罰沒金額前十如下表所示,處罰前十的案例中,有3例企業,7例個人,且此次海南的處罰也為今年以來最高一筆千萬處罰。

02、逃匯

逃匯,也叫資本外逃,是指將資金非法轉移到境外。這通常涉及將大量資金轉移到境外的帳戶,以逃避本國政府的控制或稅收。逃匯不僅對一國的外匯儲備、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構成威脅,而且還可能對全球的經濟和金融穩定造成影響。因此,許多國家都對逃匯行為進行了嚴格的控制和打擊。逃匯通常涉及以下行為:

虛假貿易:通過虛假的進出口貿易、虛開發票、偽造單據等方式,將資金轉移到境外。

借用他人名義:使用親友或其他人的名義,將資金轉移到境外。

地下錢莊:通過地下錢莊或非法的金融機構,將資金轉移到境外。如:螞蟻搬家式逃匯,指利用多人的每人每年5萬美元便利化額度,境內分散匯總,境外再匯總,以此規避銀行的真實性管理,擾亂金融秩序。

03、逃匯罪

1.逃匯罪定義

逃匯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逃匯罪。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罰金數額規定為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其中,“數額較大”是指:單筆數額在二百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

2.企業如何避免涉嫌逃匯罪?

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中國的外匯管理法律法規和國際的外匯管理規定。

真實的交易:所有的交易都必須是真實的,不能虛構交易、虛開發票、偽造單據等。

透明的財務:企業的財務必須是透明的,所有的資金流動都必須能夠得到合法的來源和用途。

合法的外匯帳戶:企業必須使用合法的外匯帳戶進行外匯交易,不得使用個人帳戶、虛開帳戶、第三方帳戶等進行外匯交易。

合理的資金流動:企業的資金流動必須是合理的,不能將大量的資金轉移到境外,或者從境外轉移大量的資金到境內,除非這些資金流動是合理的、合法的,並且得到了有關部門的批准。

定期的合規檢查:企業應定期進行合規檢查,確保所有業務、財務、外匯交易等均合法、合規的。

企業要定期對員工進行培訓以使他們更好地瞭解公司業務的發展,對需要進行審批、備案管理的專案,應及時取得有效核准檔或備案通知書,以便外匯管理、海關等部門及時辦理相關手續。(貿易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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